轉載自蘋果日報2011年7月7日報導

特偵組起訴李登輝,黃世銘認為理所當然,因為「難道只辦老百姓」。沒錯,不應只辦老百姓,有違法,下台的總統也該辦,但不能因此只辦下台的綠總統。

陳水扁一些貪錢貪得不像樣的案子都該辦。但國務機要費雖額度遠大於特別費,扁家挪用的作法也惡形惡狀,但依支出的內容來說,兩費都不外犒賞、送禮、勞軍、宴客等……項目幾乎都一樣,沒理由特別費除罪,機要費有罪。

至於以鞏案起訴李登輝,則更屬惡質。因為國務機要、特別費中,扁、馬都曾把錢放到自己口袋,但鞏案中李登輝並沒有,怎會是侵占。

其次,起訴鞏案所有的事證依據都和原先鞏案時的國安局會計主管徐炳強的起訴書中列舉的相同。徐案已判決無罪,沒有理由再起訴李登輝。

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已經判決的案子若要再審,必須符合原證物、證詞等是偽造變造,或發現新事證,或原檢、調、法官有違法失職等條件,否則不能再審。其目的在於保障人權,避免被惡劣檢察官挾怨或特殊價值觀而進行對被告纏訟,也在於維持法治秩序穩定,和避免法院被莫名其妙的案子纏住。

現在案子同樣是鞏案,證據一樣,也沒發現原審法檢違法,再審條件沒一符合,卻以李為對象舊案重訴,更壞的是檢察官對案件的過程任意主觀臆想、任意裁剪,甚至移花接木,倒因為果,真是目無法紀。

徐案無罪的理由是,國安會決定仿照美國藍得公司的方式成立外圍智庫,並由丁懋時簽請李登輝核准,才有台綜院第四所,這自然就沒什麼侵占。但特偵組起訴卻開宗明義地說是劉泰英為仿效野村研究所報請李登輝同意,還說所謂國安會設外圍智庫是鞏案曝光後,李「自知違法」才「假託」出來的理由。

又李登輝雖然在卸職後到台綜院辦公,但李是付租金的。起訴書略去這事實,直接臆斷台綜院是「準備提供李登輝卸任後使用」。
鞏案刑事上判無罪,但卻也指出了鞏案在行政上有嚴重瑕疵。如款項支用並沒有單據,只憑口頭報銷。
不幸,在情報工作中,這卻常有。所謂情報工作常就是為了國家的利益,做《刑法》上違法的事。所以美國原規定情報局長在指揮任務時可以不受既有法律限制,我國情報法中也為一些特定的情報行為「除罪」而有許多曖昧的條文。

起訴書滿紙荒唐言
我國情報法2003才完成立法,所以政府情報行為在法律規範之外更常便宜行事,兩蔣時代不受預算規範地留下了大筆情報經費不繳庫,成為純粹的「私房錢庫」成為鞏案金庫來源。李覺不妥,才以「基金」的方式予以一定的制度化。到了扁上台認為李仍不對,雙方進行角力。劉冠軍案爆發後,殷宗文、徐炳強為應付媒體「支用程序不法」的指控才找李補簽單據,但李予以拒絕。徐案審判時法官也發現情報款項口頭報銷,鞏案不是孤例,機密行動更常如此,這也是判決徐無罪理由之一。不料殷的作法卻被特偵組認為「李明知自己有罪」所以想事後掩飾!所謂知道有罪,知的是什麼罪?

設台綜院既然是政策,縱使案子爆發,台綜院其實不必還款(劉泰英挪用的另當別事)。但扁李角力,結果扁「撤銷對台綜院的委託」,台綜院才終於不得不還錢。起訴書真滿紙荒唐言。

是的,檢察官不能只辦百姓,但是可以在馬選情告急,李又力倡棄馬保台時,移花接木,不理《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濫行起訴嗎?假使對卸任總統都這樣惡搞,百姓的保障在哪裡!

《非典型論述》
作者為民進黨前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