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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條文內容(2010-06-29)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序言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透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 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障礙。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 貨品貿易

附件 –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內容暨附件

ECFA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全文內容共十六條、五附件,協議內容主要載明在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實施早期收穫計劃,並展開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協議、爭端解決機制磋商,並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後續協議執行、監督、解釋與資訊通報事宜。 五附件包括: 一、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