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3日校友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李登輝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財團法人群策會」所在地。
第二條 本會以維繫校友感情、推動台灣本土化、建立台灣主體性、深化台灣民主為宗旨。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建立校友聯絡網與舉辦聯誼活動,凝聚校友力量。
二、 舉辦學術活動及發行刊物。
三、 協助李登輝學校校務之推動。
四、 舉辦弘揚本會宗旨之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凡參加李登輝學校各期班隊研習之學員,獲得結業證書,申請入會並繳交「入會費」及「年費」者,始得成為會員。會員享有優先參加本會活動及相關優惠之權利。
第五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 分,其損害團體名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同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七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八條 會員不得擅自使用「李登輝」、「李登輝學校」或本會之名稱對外募款、發表損害李登輝
、李登輝學校或本會之言行。
第四章 組職與職權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直選理、監事,視實際需要調整訂定之;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情況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會費。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益義務相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直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各任期
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留任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監、事會至少每半年應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情況召開臨時理、監事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二、 議決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三、 聘免工作人員。
四、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六、 訂定本章程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理事會中由理事互選出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各任期三年,連選各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十五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監察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獲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者。
第十七條 理事長得視會務需要,指定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若干人,均為無給職,應列席理、監事會議,其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執行長得視會務推動需要,提名各工作分組組長及成員,送請理事長同意,擔任平日會務推動之任務。
第十八條 本會因會務需要,得於全國各分區設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若干人,均為無給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負責推動該地區校友之連絡,其任期及解任與理、監事同。前項各地區正、副召集人應受理事長之指揮、監督。
第十九條 本會應配合群策會暨李登輝學校舉辦各項活動。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 本會之經費除由會員繳交年費外,得經採募款或其他方式充實之,必要時得依活動需要,報請校本部酌予補助。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入會時,應繳交「入會費」新台幣500元,每年應繳「年費」新台幣1000元。一次繳交二萬元者,終生免繳會費。學生〈不含在職進修者〉在學期間免繳「年費」,但必須繳交「入會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