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和中國簽訂ECFA,不等同於與東協簽署FTA!除非台灣成為「中國的一省」,否則中國與東協間任何經貿優惠,都不可能自動適用於台灣所生產的產品或服務。

馬政府促銷ECFA的說詞中,以「只要與中國簽署ECFA,台灣就能享受東協與中國所簽訂的各項經貿優惠措施」,最為荒謬。事實上,無論是「東協加一」或台灣與中國簽訂的ECFA,皆涉及商品或服務貿易的特別優惠,都是具有排他性質的自由貿易協定。這類協定最重要的輔助規範,就是差別待遇性的「原產地原則」(rules of origin),以避免非簽約國藉轉口享受簽約國間的經貿優惠。舉例說,智利與加拿大於1997年簽訂FTA後,加拿大製造的牽引機出口到智利無需任何關稅;由於美國與智利並未簽訂FTA,同樣的牽引機若在美國製造,出口到智利就需繳納關稅。縱使加拿大與美國所生產的牽引機屬於同一家美國公司的產品,但在美國生產的牽引機由於會出現「美國製造」的字樣而無法享受零關稅優惠。

由於台灣並不隸屬中國,台灣所生產的商品若經由中國轉口輸往東協國家,仍須受「原產地原則」的限制與規範,並不能比照中國產品享受東協國家的關稅優惠。在「東協加一」或「東協加三」相關協議中,有關原產地的原則,都有很詳細的規定,並不是台灣生產的產品輸往中國換上「中國製造」的標籤,就可以自動被認定是中國生產製造,而享有優惠待遇。所以,除非台灣是中國的一省,否則台灣製造的產品都無法享受中國與東協所簽訂FTA的各項經貿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