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表示,李案因民進黨執政而壓了八年,陳水扁都沒有能力壓自己的案件,要如何壓國安密帳?
特偵組偵辦國安密帳案,查出前總統李登輝涉嫌和國安局前局長殷宗文、國民黨「大掌櫃」劉泰英共謀,聯手侵占七七九萬美元(當時匯率換算約二.五億元台幣),挪為建置台灣綜合研究院辦公室之用,在六月三十日依貪污、洗錢罪將李登輝、劉泰英起訴,致李成為繼前總統陳水扁後,第二位被起訴的卸任元首。
但詳閱特偵組的起訴書後即可發現,其無論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皆是破綻百出甚至刻意扭曲以入人於罪。
首先,特偵組起訴的案件事實為:前總統李登輝一九九四年訪問南非,為鞏固邦誼,指示外交部捐贈一○五○萬美元(約三.三億元台幣)給南非,簡稱「鞏案」,但當時外交部沒預算,李指示國安局先以國安密帳中的「奉天專案」經費代付。一九九八年殷宗文及李登輝辦公室主任蘇志誠出面,向當時外交部長胡志強索討一○五○萬美元「鞏案」代墊款,以及另一筆實為支持美台獨團體FAPA的二十萬美元(約六四○萬元台幣),胡批示歸還一○七○萬美元(約三.四億元台幣)。殷宗文取得款項補足「奉天專案」八九四○萬元台幣差額後,將剩餘七七九萬美元(約二.五億元台幣)占為私用挪供台綜院使用,故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但所謂「侵占公有財物罪」的前提要件為,將本人持有之公有財產轉變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從法律所規定的職掌歸屬而言,外交部返還予國安局之代墊款,其法定持有與保管人為國安局長,或國安局長之代理人國安局會計長徐炳強及出納組長劉冠軍等,總統或依法律規定有權力動支者,但本人絕不可能以一國元首之尊持有保管另一國家機關之公款,故僅就犯罪主體資格此一點而論,即不符「侵占公有財物罪」之犯罪法律構成要件。
退一步言,總統雖非該筆國安基金之法律及事實上持有保管人,但卻是法定有權動用者,但在特偵組的起訴書中,所有指控李登輝指示動用於非法之特定事務之認定,竟然僅以「奉天專案基金非總統同意與指示,無人能予以動用」、「事先未得總統同意、他人焉敢動用」等無事實基礎之法律規定反推,甚或純屬臆測之違背邏輯之語,即對李前總統定罪,更是檢察官濫權曲法的經典範例。試問,事實上之行使權力者若必然係法律規定有職權者,則法律上公務員職務罪中之侵占、背信或瀆職之犯罪規定,豈非形同具文,蓋此等法律所處罰者即係無法律上權限卻事實上僭越職權之公務員。特偵組在此,嚴重違背法律中認事用法的嚴格三段論,也就是應由事實之認定做為法律是否有所適用之標準,而非反過來從法律規定來推論特定事實,其扭曲法律捏造事實之手法之粗糙,令人嘆為觀止。
其次,以本身具備犯罪主體資格且犯罪嫌疑重大之國安局長殷宗文及會計長徐炳強之「保命備忘錄」,來做為指控起訴另一相關人之關鍵證據,更是偵辦能力低落之明證。蓋犯罪嫌疑人的文件要足以保命,通常皆靠誣告他人以達目的。況且特偵組在起訴書中也明記,劉冠軍案爆發後披露了「奉天專案」,殷宗文等人請李補公文,李也表明不願補,並表示不願偽造文書,依一般偵辦常理應判斷此為犯罪嫌疑人於絕望之際偽造證據以脫罪之技倆,但特偵組卻推論此舉係上述等人甘冒「犯上」大不諱之義舉,並將李不願偽造作假的堅持,反認定為此中必有弊端,真是令人對特偵組濫行加罪於人的手段驚怖不已。
論理至此大約真相已呼之欲出,即特偵組起訴前總統李登輝,若非「政治追殺」亦係濫權用法之舉。然而,檢察總長黃世銘竟於二日表示,李登輝的國安密帳係因扁壓了八年,特偵組才會至今方將案情「掀開來」。此種說法實讓人擲筆浩歎,堂堂檢察總長竟自甘淪為特定政黨之政治打手,試問,若扁有通天之能可以將李的國安秘帳壓下八年,為何壓不住自己的龍潭弊案及其他案件,別忘了,早在二○○六年十一月三日,特偵組即認定陳水扁涉嫌貪污和偽造文書罪,只等陳水扁遭罷免或卸職後再偵辦。二○○八年五月二十日陳水扁正式被列為被告,至今淪為階下囚已九百多天,黃總長這番話豈非是自露狐狸尾巴。
<轉載自台灣時報2011年7月4日社論>
http://www.twtimes.com.tw/html/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6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