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學校設置要點 2005 年2 月25 日
1. 本設置要點 依據財團法人群策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辦理。
2. 李登輝學校(以下簡稱本校),設立的目的在於培養社會菁英,儲備領袖人才,以提升台灣國家 認同建構台灣主體性。
3. 本校置校長一人,由群策會董事長兼任;置教育長一人由群策會秘書長兼任;置副教育長一人由群策會副秘書長兼任。
4. 本校為推動校務設校務發展委員會,本委員會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另置副主任委員二至三人、校務委員九至十五人,均由校長敦聘之,任期一年,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
5. 召集人得自校務發展委員中,敦聘五至七人為執行委員。
6. 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 各分校、分班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三、 各班別之課程綱要。
四、 校務及預算年度執行報告。
五、 其他有關校務發展事項及督導。
7. 本校為規劃各期班課程,設課程顧問小組,聘顧問七至十一人,由教育長兼任召集人,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8. 為推展本校校務,得設校務處,由群策會教育處兼辦。校務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至二人、專員、組員、雇員若干人;由群策會教育處相關人員兼任之。
9. 本校得於適當地區設立分部,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10. 本要點經董事會核定,校長發布後實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