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簽署ECFA,之後再交由立法院審議,有什麼問題?
立法院一黨獨霸,四項協議不審自動生效,顯見它自廢監督職能,已淪為橡皮圖章。ECFA關係台灣生存與發展,當然不應放任立法院再蒙混過關。 當前立法院為中國國民黨一黨獨大的局面,這是立委選舉票票不等值所造成的惡果。這種欠缺公平合理的選舉制度尚未解決之前,國會民意是被扭曲的,人民的發聲權被不良的代議制度剝奪,無法表達真正的心聲;立法院因而僅具片面代表性,不足以反映台灣人民全體公意。 四項協議(兩岸空運直航、海運直航、郵政合作與食品安全協議)未經立法院實質審議,卻自動生效的不良紀錄,讓台灣民眾清楚看到,所謂事後監督,其實是不可靠的。尤其民進黨團要求海基會江丙坤報告ECFA的提案,竟遭立法院自己封殺,自廢國會監督功能,如何期待它能傾聽民意、尊重民意?立法院既然自願當馬政府的橡皮圖章,已不可期待;對於ECFA這種大事,自應讓人民直接表達民意,透過公民投票決定是否與中國簽訂ECFA。 馬政府拒絕ECFA先經公投同意,更排除工會、農業部門代表以及中小企業參與政策形成,完全是一種獨裁、反民主的菁英傲慢心態。同時,從馬總統就職兩年的兩岸政策看來,根本就是將兩岸事務視為他的專屬職權,政策內容呈現不透明的狀態,完全不容國會事前參與及監督。在此情況下,所謂立法院代表民意監督,根本是空言。
5.1 簽署ECFA,為什麼必須經過「公民投票」同意?
以經濟整合起步的歐盟,也必須每一個國家全民公投同意決定是否加入。更何況,中國要併吞台灣,是台灣唯一敵國。ECFA茲事體大,絕非行政權可以獨攬,也不是立法院的專利,而係歸屬全體國民的憲法權利,理應交付全民公投。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簽屬ECFA不可能脫離政治範疇,事涉國家經濟主權、關稅主權等事宜,也不可能不涉及台灣國家主權的定位。ECFA茲事體大,絕非行政權可以獨攬,也不是代議機關的專利,而是歸屬於全體國民的憲法權利。所有涉及主權的事項,都應經由國民全體共同決定,否則就是違憲。 決定是否公投,通常有基本原則:涉及國家主權事項,絕對要公投;國家重大議題,也一定要公投。馬政府最喜歡以歐盟的例子說明,我們不妨比較一下歐盟的經驗。歐盟成立至今,歐洲各個國家針對歐盟相關議題所舉辦的公投,包括是否加入歐洲共同體或歐洲聯盟、以及參與歐元區的運作等等,已有二十餘次。其中,挪威於1972年跟1994年兩次舉辦加入歐盟的公投,都未能過關;英國、瑞典與丹麥等國,為維持國家的經貿自主至今仍拒絕加入歐元區的運作。